辽宁工业大学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实施办法
作者:    2023年11月06日 09:0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提高采购项目质量和服务水平,加强采购合同的执行管理,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及《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和学校采购工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履约验收,是指中标、成交供应商(以下统称供应商)履行采购合同约定义务后,由学校或者学校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成立验收小组对供应商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情况进行现场检验和评估,以确认其所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标准和要求的活动。

第三条  凡使用学校预算管理资金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履约验收工作,均适用本办法。使用其他资金的采购项目,以及接受校外赠送等履约验收亦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政府采购合同是履约验收工作的主要依据,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履约验收在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前提下,依据签订的合同(含合同附件)、补充合同及招、投标文件等进行。上级部门对履约验收有特别要求的,按上级部门要求执行。

第五条  履约验收工作遵循用户主导、多方参与、相互监督、权责明确的原则,归口管理。使用单位是履约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学校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设备和有关服务类履约验收工作;后勤管理处负责工程类和有关服务类履约验收工作。学校财务处是履约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

第二章  履约验收的组织形式

第六条  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学校组织验收。合同金额在30(含)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学校或学校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验收。

第七条  履约验收前要成立验收小组,负责实施履约验收工作。验收小组原则上由具有相关专业能力或从事相关领域工作的3人(含3人)以上单数人员组成。学校或学校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验收的,其人员构成、人员数量由归口部门确定。

第八条  履约验收工作实行采购当事人验收回避的“采验分离”制度,实际使用人应当作为验收小组成员。

第九条  复杂项目可邀请专家作为验收小组成员参加验收。必要时可邀请参与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验收,相关意见作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书的参考资料。

第三章  履约验收程序和内容

第十条  履约验收程序

1.使用单位提出验收申请。供应商按采购合同履行约定义务,并按时完成供货、施工、安装调试、培训等工作后,可向使用单位提出履约验收申请。使用单位根据项目履约情况,对符合验收条件的,向归口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2.成立验收小组。归口部门在接到使用单位提出的验收申请后,成立本采购项目的验收小组。

3.现场验收。验收小组依据验收工作程序、采购合同、招投标文件等进行现场验收。在验收过程中,验收小组要按照合同约定履约情况进行确认,认真做好验收记录,提出个人验收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履约验收报告,并签字确认。

4.出具验收报告。对于验收合格的,填写《政府采购履约验收书》(见附件),验收报告应明确所验收项目是否合格,不合格的写明事实依据,并通知供应商限期整改以达到合同要求。验收小组人员需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并加学校公章。

对于服务、工程项目实施服务分期考核、按施工进度验收的,可据实确定验收的完成时限。

聘请专业检测机构参与验收的,按照专业检测程序和时限完成验收工作后出具检测报告。

5.验收资料归档。履约验收工作结束后,验收材料应当归档。由项目归口单位负责,包括材料样品、施工图纸、作法说明、相关合格证明、检测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验收报告等相关材料。

6.资产登记。对符合资产入账条件的,要按资产管理程序登记、入账,未经履约验收或履约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能登记、入账。

第十一条  履约验收内容

1.对于货物类采购项目的验收内容包括实物验收和技术验收:

(1)实物验收是指验收小组人员按照合同约定对货物的采购价格、实物数量(包括配件、零部件等)、货物品牌、规格型号、技术参数、零部件编号等信息逐一进行核对,检查货物完好程度,检验证、合格证、说明书、保修单及供货清单等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属于进口设备的需提供报关清单。

(2)技术验收是指通过直观、运行、检测等方式进行测试(包括功能测试、技术指标测试等),检验货物的性能指标、技术质量以及提供的人员培训等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

(3)技术繁杂、社会影响较大的货物类采购项目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安装调试检验、配套服务检验等多重验收环节。

2.对于工程类采购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结合项目的招、投标文件、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以及施工合同等内容进行验收。

3.对于服务类采购项目,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对服务期内的服务实施情况进行分期考核,结合考核情况和服务效果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四章  履约验收结果应用

第十二条  验收合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手续。

第十三条  在货物类项目验收中出现异常情况,做如下处理:

1.货物外包装破损严重,影响到设备外观及使用的情况,货物使用部门应拒收。

2.货物的名称、型号与合同要求不符的,货物使用部门应拒收,并要求供应商按合同供货。

3.货物缺少配件或技术资料不齐全,货物使用部门应要求供应商补齐配件和技术资料,并做好清点工作。

4.验收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和安全标准履约的,验收小组对供应商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延期验收。

5.验收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和约定标准供货的,按合同规定进行处罚,合同未注明处罚措施的,按国家及行业相关规定执行。

6.对于验收小组已提出整改或处理意见,再次验收仍不合格的项目,不予履行支付手续,采取退货或其他措施予以解决,并按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工程类、服务类采购项目验收异常处理按国家及行业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履约验收责任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作为验收工作责任主体,如恶意影响验收工作进度或因不按时验收导致超过索赔期而给学校利益造成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验收小组工作人员在验收过程应当坚持原则,客观公正,能够独立提出验收意见并对验收意见负责。如发生把关不严、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规定期间内不允许其参加学校相关采购活动。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1.与使用单位或验收小组人员恶意串通的。

2.向验收小组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提供虚假信息的。

4.非校方及不可抗力原因未如期履行合同的。

5.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6.所供货物、工程质量或服务水准恶意低于合同要求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原《辽宁工学院仪器设备验收工作规定》同时作废。

第十九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与上级有关履约验收政策不符,以上级政策为准。

 

附件:1.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申请

2.政府采购履约验收书(工程类)

3.政府采购履约验收书(货物类)

4.政府采购履约验收书(服务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