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工业大学仪器设备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2018年10月08日 09:25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仪器设备处置管理,根据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辽宁省教育厅联合发布的《辽宁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辽机管资【2018】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中仪器设备包括在学校统一建账管理的仪器设备(不含车辆)、家具、软件等固定资产(以下统称“仪器设备”)。仪器设备处置是指对学校占有、使用的仪器设备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具体包括:报废、报损、捐赠、转让等。

(一)报废是指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技术鉴定,对已经不能使用的仪器设备进行产权注销的处置行为。

二)报损是指仪器设备发生的盘亏、损毁、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产权注销的处置行为。

(三)捐赠是指闲置仪器设备对外以无偿的方式变更所有权的处置行为。

(四)转让是指仪器设备以有偿的方式变更所有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处置行为。

第二条 学校处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仪器设备,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第三条 仪器设备处置范围

(一)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正常使用的;

(二)技术落后,耗能高,效率低,机型已淘汰的;

(三)设备长期失修,主要零部件无法补充的;

(四)主要部件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或虽能修复,但维修费用达到重新购置设备费的50%及以上的;

(五)损坏、丢失并已按有关规定处理的

(六)长期闲置的仪器设备;

(七)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的仪器设备

第四条 仪器设备处置审批程序

(一)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仪器设备处置的职能部门,负责全校仪器设备处置的监督和管理,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拆卸、处置。

(二)各单位对拟报废的仪器设备,填写辽宁工业大学仪器设备待报废申请表”,由单位组织3名专家组成的鉴定小组进行技术鉴定,组长由一名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或单位副职领导担任,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报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审核。

(三)在学校保密部门登记备案的仪器设备,为防止失、泄密问题的发生,必须在保密部门出具同意处置意见后方可处置。

(四)凡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应按《辽宁工业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后,办理待报废手续。

(五)审核通过后的待报废仪器设备回收至学校待报废仓库进行校内调剂使用,确无使用价值的集中进行处置,集中处置是我校待报废仪器设备应采用的主要处置形式。

(六)集中处置的仪器设备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列出报废清单,报主管校长审核同意后,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实施。

第五条 仪器设备处置审批权限

(一)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的仪器设备,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学校自主处置,并于季度末将处置结果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的仪器设备,经校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三)其中处置大型成套设备、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等单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学校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确认,处置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格。低于评估价格的,应当暂停处置,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处置。

第六条 仪器设备的处置

(一)学校成立仪器设备处置工作小组,负责仪器设备的集中处置和监督工作。仪器设备处置工作小组由工会(招标办)、审计处、财务处、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等单位组成。

(二)仪器设备的处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主要采取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三)转让的仪器设备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确认,由拍卖机构拍卖。拍卖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格,低于评估价格的,应当暂停拍卖,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处置。

(四)处置仪器设备的收入,一律上缴学校财务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仪器设备处置后,根据相关资产处置批复和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财务处及时办理账务处理,确保账实相符。

第七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辽宁工业大学仪器设备报废处置管理暂行规定》(辽工大字【2010】1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