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工业大学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修订)
作者:    2023年11月06日 09:05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仪器设备采购工作的管理,规范采购工作的程序,管好用好设备购置费,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仪器设备的购置,要本着勤俭办学、统筹兼顾的原则,根据学校发展规划、专业设置、教学科研、实验室建设的需要和经费的多少,分轻重缓急,制定年度购置计划并组织论证、审批,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采购。

第三条  全校教学、科研、行政办公仪器设备须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统一采购。

第四条  采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和《辽宁工业大学校内自行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执行。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30万元以下,3万元(含)以上,属校内自行采购,由学校采购办组织实施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30万元以上,由学校采购办委托校外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实施采购。纳入辽宁省网上商城采购目录、单项或批量采购在限额以下的货物,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协助使用单位可直接从网上商城采购。

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依据辽宁省财政部门发布的相关通知为准。

    第五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采购前必须进行充分的市场和用户调研,对仪器的性能、技术参数、规格型号、选件附件、售后服务等都要进行认真的论证。

第六条  精密、贵重、进口设备的采购,项目单位必须成立由行政负责人、分管工作负责人和实验室(教研室)主任及相关技术专家组成的采购论证工作小组,进行可行性论证。论证通过并列入年度基本建设和财务计划。

第七条  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进口设备购置及使用管理的责任单位,学校任何单位未经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审核,无权擅自进行进口设备的购置。各单位申请采购的进口设备,必须符合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相关规定,并提交《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资格审查表》等涉及进口的申请及论证材料到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审核;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将审核通过的材料进行汇总,报上级主管单位备案通过后方可执行。办理免税手续时各单位必须派专人负责协助办理。

第八条  资产与设备管理处代表辽宁工业大学对外所签的经济合同经审签后,须加盖“辽宁工业大学”行政专用章才能生效。

第九条  所购仪器设备到货后,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及时提运、发放,并会同使用单位限期完成开箱验收工作;大型仪器设备到货后,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和使用单位应及时组织验收,如发现破损、短缺和质量问题,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向供货或运输单位提出办理退、换、赔、修等手续。

第十条  单价在1000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报销前由各单位到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领取验收单和标签。实验材料、低值耐用品等按相关要求办理手续。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采购工作完成后应将执行情况和最终价格进行明示,接受监察、审计、财务和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  设备采购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规和财经纪律,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和制度,加强调查研究,充分利用互联网优势,及时掌握市场信息,搞好设备采购工作。对因工作失职或违反财经纪律造成严重损失的,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本条例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辽宁工学院仪器设备采购工作条例》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