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学校事业和谐、稳定、快速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实验室安全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要求,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联动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学校各级各类实验室必须确定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履行实验室安全工作职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教职员工、各类聘用人员、短期访问人员以及在校学生。
第二章 责任体系
第四条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高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重要领导责任人。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指导和监督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审议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章制度;研究决定实验室安全工作重大事项;指导和督查资产与设备管理处、保卫处、后勤处、教务处、科学技术处、党政办公室、人事处、宣传部、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学院、国际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教育培训学院、财务处、网络信息中心和校医院等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实验室安全相关职责。
第六条 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在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要求,行使实验室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学校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传达和贯彻上级部门的有关要求,开展和落实实验室安全培训、实验室安全检查与整改、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置等工作。
第七条 其他部门在各自分管工作范围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原则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指导与监督职责:
保卫处负责实验室消防安全工作监督管理;
后勤处负责将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实验室新建、改建、扩建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环节;校内危险废物的集中处置及相关环保手续的办理。
教务处负责教学单位做好教师和本科生安全教育;对教学实验安全事故提出责任认定建议。
科学技术处负责督促、指导教学单位,对科研实验项目的安全性进行评估;对科研实验安全事故提出责任认定建议。
党政办公室负责事故发生后,按应急预案组织协调相关单位、部门实施救援或向校外单位申请支援,并按规定向政府有关单位报告情况。
人事处负责依据人事管理规定,对教职员工涉及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提出责任追究的具体处罚建议。
宣传部负责利用各种形式,组织全校性安全文化宣传。
学生工作处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本科生的安全教育。
研究生学院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研究生的安全教育。
国际教育学院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留学生的安全教育。
继续教育学院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相关学生的安全教育。
财务处负责落实实验室安全设施、设备和有关救援救护物资的购置、整改以及安全文化宣传所需的资金。
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督查、指导各教学单位做好实验室的网络安全管理工作。
校医院负责安全事故发生后,组织对伤者实施应急救治等工作。
第八条 二级单位职责:
(一)学校二级单位是推进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体,负责本单位实验室的日常运行和管理。建立健全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根据本单位专业、学科特点,制定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等;对本单位的实验室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明确安全隐患与应对措施;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宣传,培育实验室安全文化,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实验室安全问题与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二)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领导责任人,分管实验室领导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直接领导责任人,其他单位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职责。
(三)成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党/政一把手担任组长,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负责人、学生工作负责人以及实验室负责人等参加,领导小组要求有具体人员组成和明确的职责分工,并正式发文备案,有人事变动时及时更新。
(四)二级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学校实验室的日常安全管理。学校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五)各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要全面渗透到本单位的日常教学、科研活动中,并纳入到各种评优、晋升及绩效考核体系。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责任
第九条 校级领导责任:
(一)保证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在学校的贯彻执行,提出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总体要求;
(二)把实验室安全工作列入学校工作计划,为实验室安全工作提供组织、财力、物力保证;
(三)指导、协调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实验室安全有关工作;
(四)监督、检查和指导实验室安全工作。
第十条 职能部门负责人及管理人员责任:
(一)负责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学校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并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布置全校实验室安全相关工作,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
(三)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和安全监察机构组织特种设备、设施操作人员定期进行专业培训;
(四)开展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五)履行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其他职责与规定。
第十一条 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分管实验室领导责任: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实验室安全的规章制度,落实学校布置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二)积极开展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协助学校有关部门,做好实验室安全培训、教育工作,严格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三)根据政府部门或学校管理部门和学院、直属单位的要求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或组织、督促、协助消除安全隐患;
(四)服从、配合政府相关部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学校职能部门、本单位等进行的日常安全管理与检查;
(五)履行安全职责,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和上报,接到相关实验室安全隐患报告后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二条 二级单位实验室负责人责任:
(一)严格遵守国家各级部门和学校有关规定,坚守岗位、按照规范操作、严格执行岗位职责,并建立针对本实验室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二)严格执行安全准入制度,确保通过实验室安全准入的教师和学生方能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在实验前对实验人员(包括教师、学生、外来人员等)进行危险性实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注意事项等培训教育,记录存档;
(三)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易制毒、易制爆和剧毒化学品管理规定;
(四)危险性实验进行风险评估,并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危险性实验必须制定指导书或安全操作规程,明示并在实验前遵照执行;
(五)实验室所用涉及安全隐患的设备(如大型仪器、高温、高速、高压、强磁、低温等)建立安全操作规程,并张贴在醒目处;
(六)投入相应经费建设实验室安全、环保相关设备设施,根据实验需要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器具;
(七)定期检查、巡查本实验室安全管理情况,做好实验室安全检查与巡查记录,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八)发生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后及时上报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如实反映事故情况。
第十三条 实验项目直接责任人责任:
(一)严格遵守国家各级部门和学校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开展实验;
(二)对拟开展的实验项目进行安全评估,不得瞒报、谎报实验活动中可能涉及的安全风险;
(三)在实验前对实验人员(包括教师、学生、外来人员等)进行实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注意事项等培训;
(四)在实验过程中,如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停止实验室,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并如实报告所在单位。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的,由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安全事故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追究直接责任人、实验室负责人、责任事故单位和职能部门等负责人的初步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校级领导未能履行实验室安全责任的,按上级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二级单位、职能部门负责人未能履行实验室安全责任的,将根据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的等级及其性质和影响,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18号)和《辽宁工业大学实验室安全奖励与责任追究制度》,给予相应处分。对于二级单位、职能部门负责人切实履行实验室安全责任的,可免除相应处罚。
第十七条 二级单位实验室负责人违反相关安全法规和安全管理规定,将根据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的等级及其性质和影响,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18号)和《辽宁工业大学实验室安全奖励与责任追究制度》,给予相应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涉嫌违法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受到相关监管部门经济处罚的,罚款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 因直接责任人违反相关安全法规和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安全操作规程,将根据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的等级及其性质和影响,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18号)和《辽宁工业大学实验室安全奖励与责任追究制度》,给予相应处分。在实验室安全事故中,自身受到伤害的,后果自负。对造成教学、科研场所或设备损失,以及他人人身伤害等后果的,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涉嫌违法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受到相关监管部门经济处罚的,罚款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 发生造成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或报告不实或不及时上报的,隐瞒、掩饰事故原因的,推卸责任的,故意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的从严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学生违反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将按照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造成后果导致自身伤害自行承担责任,如对他人造成伤害和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涉嫌违法的,交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类聘用人员、短期访问人员等违反实验室安全的,根据实际情况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办法条款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