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工业大学实验室安全奖励与责任追究制度
作者:    2023年11月06日 09:3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全校师生的安全责任意识,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提高各级单位主动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安监局令【2007】第1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体学院、直属单位的各类教职工及在校学生,其中学生按照指导教师负责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依法管理、积极预防”的方针,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建立实验室责任体系,确定各级、各个实验室房间的安全责任人,履行实验室安全工作职责。若因职责或管理不当等工作失误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依据本办法对事故责任人和相关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章 责任追究类别及适用范围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类别:

(一)      书面检查;

(二)      通报批评;

(三)      诫勉谈话;

(四)      经济赔偿;

(五)      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

(六)      行政处分;

(七)      取消评奖评优;

(八)      移送司法机关。

以上责任追究的种类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需要给予组织处理及党纪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对象:

(一)   直接责任人;

(二)   实验室领用人、实验项目负责人、安全责任人;

(三)   二级单位的实验室安全领导责任人;

第六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范围:

(一)安全管理责任:有下列行为,但并未造成经济或人身伤害等后果的属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和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或指使、强令他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和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冒险作业的;

2、不服从、不配合政府部门、学校职能部门、本单位、校实验室安全督查组等日常安全管理和检查的;

3、未按相关规定进行实验室安全设施定期检修和维护的;

4、未根据政府部门或学校管理部门和本单位管理要求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的,或未组织、督促、协助消除安全隐患的。

(二)      一般安全事故责任:因违反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操作失误、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管理不到位等原因发生安全事故,给学校或他人财产造成损失5万元以下或有人员受轻微伤的,属于一般安全事故责任。

(三)      重大安全事故责任:因违反国家各级部门和学校有关规定、操作失误、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管理不到位等原因致使实验室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给学校、他人财产造成重大损失高于5万元(含5万元)低于20万元,或有人员受轻伤的。

(四)      特大安全事故责任:因违反国家各级部门和学校有关规定、操作失误、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管理不到位等原因致使实验室发生极其严重的安全事故,给学校、他人财产造成损失20万以上(含20万元)的,或有人员重伤以上的。

第七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或安全事故处罚办法

(一)      有安全管理责任的:

给予直接责任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也可视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轻重,给予实验室领用人、项目负责人、安全责任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

(二)              发生一般安全责任事故的:

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经济赔偿、警告或记过处分;给予实验室领用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责任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或记过处分;实验室应立即停用整改,经二级学院(中心)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三)              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经济赔偿、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以及记过、记大过、降级直至撤职等行政处分;给予实验室领用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责任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以及记过、记大过或降级的行政处分,同时,视履职情况及情节轻重给予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等处罚;给予实验室安全领导责任人通报批评处分;实验室应立即停用整改,经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              发生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经济赔偿、两年绩效考核不合格,以及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或开除的行政处分;给予实验室领用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责任人通报批评、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以及警告、记过、降级或撤职的行政处分;给予实验室安全领导责任人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以及记过、记大过直至降职处分;取消该实验室两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实验室应立即封门停用整改,经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验收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八条 以上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责任追究组织机构和程序

第九条 学校成立的“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经济损失数额和赔偿比例的认定工作。

第十条 对存在安全管理责任的,由领导小组依据本制度提出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需由领导小组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调查情况撰写调查报告,提出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种类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经济赔偿的,由领导小组认定责任后直接书面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执行;责任追究种类为诫勉谈话、取消评奖评优资格的,由领导小组认定责任后,提请学校人事、组织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决定执行。责任追究种类为行政处分的,由领导小组认定责任后提出处理意见,被追究责任人为教职工的,由人事处按相关规定执行;为学生的,由学生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责任追究为移送司法机关的,按相关法律规定程序处理。

第十二条 凡发生各类安全事故未及时上报,或谎报、瞒报、漏报的,一经查实,从重处理。凡发生各类安全事故有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可从轻处理。

第十三条 教师或学生如对所受行政处分不服的,可向领导小组或相关部门提起申诉。

第四章 考核与评优奖励

第十四条 各学院(中心)应将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各级人员年终绩效考核指标,进行目标管理。考核结果应当成为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岗位评聘、晋职晋级、评奖评优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十五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评优奖励每2年评定一次,奖项包括“安全工作先进实验室”和“实验室安全工作先进个人”,具体的评优方案、评优名额和奖励办法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制定,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实验室的评优,依据本年度内学院组织的实验室安全检查总体情况和资产与设备管理、保卫处、教务处等部门组织检查总体情况的总合进行评定。

第十七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先进个人”人选由各实验室或学院(中心)根据个人在实验室安全工作中的表现,向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推荐,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上报领导小组组织评定。对于全年在及时发现并上报实验室安全事故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在处置实验室安全事故中表现英勇或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保卫处或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提出推荐名单,由领导小组组织评定,可直接提名。

第十八条 获得“安全工作先进实验室”称号的单位,由领导小组给予挂牌表彰。

第十九条 获得“实验室安全工作先进个人”称号的个人,教职工在年度评优评奖、绩效考核方面给予优先提名;研究生、本科生由研究生学院、学生工作处分别给予学生综合测评评优奖励,同时可酌情给予适当的经济奖励。

第二十条 在一个评优周期内,发生过“一般安全事故”的实验室,将自动取消“安全工作先进实验室”的评比资格,该实验室的领用人、负责人和安全责任人均不允许参加“实验室安全工作先进个人”评比。发生“一般安全事故”但已获得“安全工作先进实验室”称号的实验室,领导小组应立即对该实验室予以摘牌处罚。

第二十一条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特大安全事故”的实验室,将对该实验室进行两个或更长评比周期禁止评优的处罚;对相关学院(中心)的评优名额也将适当减少或取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制度执行。本制度条款如与国家公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