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工业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与检查制度
作者:    2024年05月17日 09:10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及时发现和排除实验室安全隐患,确保实验室和实验人员的安全、国家财产不受损失,保证实验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8号)、《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教育委员会令第20)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参加实验的所有人员应严格予以遵守。

第二条 所有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都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观念,认真落实好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

第三条 各学院(中心)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院(中心)领导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重要领导责任人。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二、管理

第四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定期对实验室进行检查,一般每年不少于4次,并对检查结果进行记录并存档。针对高危实验物品的专项检查(如剧毒品、放射源等),一般每年不少于6次。各学院(中心)应组织人员对所属实验室开展定期检查,一般每月不少于1次,并记录存档。实验室房间应有值日台账,每天最后离开的人员检查水电门窗等,并签字。节假日前,各学院应对所属实验室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落实值班人员,保证各项安全。

第五条 各学院(中心)应建立实验室安全危险源清单(包括涉及单位、房间、类别、数量、责任人等信息);对于涉及危险源的实验场所,有明确的警示标识;涉及剧毒品、放射性同位素、强磁等高危场所,应具备符合要求的软硬件设施,并有明显的警示标识。

第六条 各学院(中心)应针对本实验室重要危险源制定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并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第一章 水、电、消防检查制度

第七条 每个实验室都要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防火、防水、防潮、防腐、防触电、防毒、防盗、防放射性污染的实施规则,并认真贯彻执行,不断完善。

第八条 进入实验室工作或学习的人员,应严格落实实验室准入制度;实验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第九条 失火、被盗、严重污染、中毒、人身重大损伤以及设备损坏等实验事故,实验室管理人员要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查明情况,在24小时内向学院(中心)及学校作书面报告,凡不报和隐瞒事故真相者,应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条 实验室责任人下班前要检查门窗、水、电等有关设施的关闭情况,重点关注电器设备、线路、开关、插座等用电设备是否安全,长时间不用的是否已断电。清除室内外的木屑、废纸等易燃物品,确认安全无误,方可离开实验室。实验室禁止夜间用电作业,确需夜间连续用电,需要向所在部门申请,经所在部门确认安全后,方可夜间用电。

第十一条 实验室要杜绝自来水龙头打开而无人监管的现象,要定期检查上下水管路、化学冷却冷凝系统的橡胶管等,避免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所造成的安全事故。

第十二条 实验室内应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和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

第十三条 加强用电安全管理。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第十四条 实验室内严禁吸烟、烹饪、用膳;严禁使用明火,确实需要使用明火时,需要向实验室负责人通报并得到许可,并采取防火措施后方可使用。非工作需要,严禁在实验室内使用电炉、空调等电热设备,确需使用时,应做好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五条 消防通道必须保持畅通。实验室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一定的消防器材。消防器材要放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位置,周围不准放置仪器和堆放杂物。严禁将消防器材移作他用。

第十六条 在实验室工作和学习的人员要爱护消防器材并熟知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要定期检查,保证其有效、可靠;要记住火警号“119”,发现火患,立即报告。

第二章 化学类实验室检查制度

第十七条 第一章亦适用于化学类实验室。

第十八条 化学类实验室的各种仪器、药品应根据不同性质、性能和要求分类,入盘存放,定位入橱,做到存放整齐,取用方便,用后复原;同时,要做好防尘、防潮、防压、防磁、防腐、避光等工作。化学药品要保持阴凉、干燥,有防火、通风、防盗和急救设施。化学药品要由政治素质高、工作责任心强、有化学专业知识的人员保管。

第十九条 化学药品的采购过程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实验室工作人员在教学使用过程中,应注意节约、避免浪费。实验室负责人要及时了解本实验室化学药品的使用与保管情况,并及时做好登记,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二十条 对于贵重仪器、易燃、易爆及有害的药品,须设置专室、专橱,并双人双锁管理,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第二十一条 钢瓶等压力容器必须有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切实做好防爆、防火和防毒工作。可燃性气体钢瓶与助燃气体钢瓶不得混合放置。各种钢瓶均不得靠近热源、明火,要有防晒措施,禁止碰撞与敲击,保持油漆标志完好,专瓶专用。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在进行实验前,必须熟悉实验内容、操作步骤及各类仪器的性能,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并做好必要的安全防护。为防止化学药剂渐入眼内而腐蚀眼睛,在实验进行中,严禁佩戴隐形眼镜。进入化学、生物、辐射等实验室要穿戴必要的防护装具。进行有毒、有害、有刺激性物质或有腐蚀性物质的操作时,应戴好防护手套、防护镜。

第二十三条 涉及菌毒种、剧毒品、病原微生物和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化学品,应配备符合要求的软硬件设施,并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并有专人负责保管;领用必须经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批准,领回后应办理登记手续,专柜分类贮存,严禁乱丢乱放;严格执行五双制双人管理、双锁、双人运输、双人领发、双人使用,不得私自存放或携出室外。

第二十四条 实验药品不得入口,取用有毒药品要谨慎,不得接触伤口,实验时所产生的有毒或腐蚀性废物、污水等要妥善排出或集中处理,严格按照环保部门相关规定处理,严禁随地抛弃;用过的药品、试液应集中倒在规定的桶内,集中处理,不得乱倒乱抛,保持实验室的清洁、卫生。

第二十五条 有毒、易燃、易爆、强腐蚀药品,使用时要严格审批手续,严格限制使用数量。有毒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实验,必须有良好的通风设施,并在通风橱内进行,室内应备有防毒面具。

第二十六条 化学类实验室,不得使用明火电炉,确因工作需要且无法用其它加热设备替代时,可以在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向实验室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现场审核,取得安全评估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七条 环保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凡能产生三废的教学实验和科研工作必须事先解决好三废处理问题。产生大量有毒气体的实验必须具备吸收或处理装置。实验产生的废渣、废液,要倒在废渣箱和废液缸中,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集中处理,不准随便倾倒和倒入水池中。凡将有毒有害的三废随意倾倒或随意排放者,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完毕后,要洗净用过的实验器材及玻璃仪器,并认真清点、整理好教学仪器、药品及其它设备,摆放整齐,关闭门窗,方可离开实验室。

第三章 机电类实验室检查制度

第二十九条 第一章内容亦适用于机电类实验室。

第三十条 实验室负责人应认真做好实验室压力容器的检查、检修工作,避免水管破裂、电路故障、压力容器爆炸和各种气体(尤其是有害气体)泄露,严防由此引发灾害事故。

第三十一条 在进行实验前,实验室工作人员须穿好工作服,扎紧袖口,留长发的女生需戴好安全帽,以避免人体脱屑落入工作区;严禁穿拖鞋、裙子、赤膊、系围巾等进入实验室;严禁用嘴吹或用手直接清除铁屑。加工硬脆工件或高速切削时,须戴好防护眼镜,同时,要检查各机械部件及液压、润滑油等情况是否正常。

第三十二条 参加实验实训的学生必须熟悉车床性能,熟练掌握各种操作手柄的作用,否则不得动用车床。务必遵守实验纪律,听从指导,服从安排,不做与实验无关的事情。实验中要服从老师指导,按正确的操作方法和规定的操作步骤,有条不紊地进行实验,遇到问题及时报告,避免发生事故。

第三十三条 参加实验实训的学生在实验(加工)过程中,不得随意串岗,严防多人同时操作车床。要注意保持室内卫生及良好的实验秩序。实验时出现特殊情况或异常响声要及时向指导教师报告。

第三十四条 铣削工件时,头、手及一切非加工物品不得接近铣削区,工件和车刀需夹紧,防止因机械设备与工具引起的绞、碾、碰、割、戳、切等伤害。不得用硬物敲打、清理机床机械及系统部分。使用或操作电器设备时,严禁用湿手或湿物直接接触电器设备,以防触电。拆装或移动电器设备前,一定要先切断电源。

第三十五条 对已经完成实验任务的仪器设备,相关实验教师应负责归类存放,对小型便携式贵重仪器、仪表、工具、贵重材料和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该做到及时入橱、入库。

第三十六条 实验结束后,做好仪器设备复位工作。仪器的各个控制按钮要恢复到原来状态,并按正确操作程序关闭电源。清洁实验台面和仪器设备,打扫实验室内卫生。

第四章 电子类实验室检查制度

第三十七条 第一章内容亦适用于电子类实验室。

第三十八条 电子类实验室是学校重点部位,管理人员应高度重视安全工作,严格落实安全保卫责任。

第三十九条 保持计算机等电子设备正常运行所必须的温度、湿度等环境要求。实验室要安装湿度温度显示装置,同时安装火灾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并根据实际情况配备适用的手动灭火器具,实验室工作人员应熟知使用方法。

第四十条 实验室要安装防盗门窗,并且定期检查。严禁登录黄色网站。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准私带软盘、U盘等移动存储设备上机。上机时不要用力敲打键盘,下机时请随手关电。遇有停电时,请立即下机,等待工作人员处理。

第四十一条 严格落实实验室准入制度,严禁将陌生人带入实验室。

第四十二条 进入机房使用计算机,必须服从机房工作人员的指挥,严格按照上下机的操作顺序来启动系统或关闭系统。注意爱护公物,防止人为损坏。出入机房应更换鞋套,保持机房内安静、整洁,

第四十三条 文明上机、安全上机。机房内严禁吸烟、吃零食,不准在机房的计算机上玩游戏,不准随意搬动机房设备。严禁将易燃易爆、有毒性物品、强腐蚀性物品、强氧化性物品、强磁场物品、放射性物品和染有计算机病毒的软件带入机房。

第四十四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热心为师生服务,维护好实验设备,确保设备安全,制止一切违反实验室安全规定的行为。

 检查人员规范

第四十五条 学校及各学院(中心)在对各类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时,应佩戴标识,配备照相器具,并根据检查情况如实的做好记录。

第四十六条 各学院(中心)检查人员在进入化学、生物、辐射等实验室应穿戴必要的防护装具。检查辐射场所应佩戴个人辐射剂量计,条件许可的,应配备必要的测量、计量用具(电笔、万用表、声级计、风速仪等)。

第六章 隐患整改

第四十七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在对各学院(中心)所属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通过网上公示、整改通知书等方式通知被查实验室相关负责人及各学院(中心),并进行记录存档。

第四十八条 各学院(中心)应及时落实问题隐患的整改,整改报告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至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并归档。如有重大隐患,实验室应立即停止使用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经相关职能部门检查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三、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和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