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强化师生实验室安全与责任意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证实验室正常有序运行,确保师生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及我校实验室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拟进入实验室内开展实验活动和实验教学活动的教师、学生及实验室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涉及的重要危险源包含:有毒有害(剧毒、易制爆、易制毒、爆炸品等)化学品、危险(易燃、易爆、有毒、窒息、高压等)气体、动物及病原微生物、辐射源及射线装置、同位素及核材料、危险性机械加工装置、强电强磁与激光设备、特种设备等。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准入
第四条 各教学单位“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安全准入制度的落实,严格限制未参加或未通过考试的新入职工作人员、学生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
第五条 各教学单位根据学科和专业特点,开设“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准入”课或培训,开展实验室安全知识的学习教育,组织新入职教师、学生(本科生、研究生)参加学习、考试并取得证书,方可准入。
第六条 涉及重要危险源的教学单位应设置有学分的实验室安全必修课或将实验室安全准入教育纳入培养环节。
第七条 从事辐射类、特种设备类以及其他有毒有害、高危因素作业等国家有特殊要求的实验室工作人员,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地方主管部门的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开展有关工作。
第八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准入内容
(一)国家与地方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方面的政策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
(二)实验室安全知识:危化品安全、用电安全、消防安全、安全操作规程与实验室保护、防护措施等内容。
(三)实验室急救知识与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第九条 各教学单位在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准入工作中,要做好有关图片、视频、考试等记录。
第十条 如需开展其他形式的安全培训学习和考试,具体形式由各教学单位确定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实验项目准入
第十一条 开展涉及重要危险源的教学、科研实验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对实验项目在实验室实施过程中所涉及的内容进行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和控制,并对项目人员进行准入培训。
第十二条 实验项目范围:
创新性实验项目、研究型科研项目、毕业论文(设计)实验项目、学科竞赛等。
第十三条 学习、考试、考核方法按“第二章”执行。
第十四条 涉密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对实验工作人员进行保密安全教育,定期对保密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杜绝泄密事故。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