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工业大学实验室和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实施细则(试行)
作者:    2024年05月17日 09: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实验室建设与使用,从源头管控实验室和实验项目安全风险,确保教学、科研活动安全有序开展,切实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和师生生命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有毒有害(剧毒、易制爆、易制毒、爆炸品等)化学品、危险(易燃、易爆、有毒、窒息、高压等)气体、动物及病原微生物、辐射源及射线装置、同位素及核材料、危险性机械加工装置、强电强磁与激光设备、特种设备等具有安全风险的新建、改建、扩建实验室工程,以及新增实验项目和新增风险的现有实验项目。

第三条  实验室、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是指对涉及重要危险源(见第二条)的实验室安全隐患、安全管理、安全环境、预防措施、应急预案、实验人员资质等进行评价与论证的过程,其中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还包括对实验过程中是否有爆炸、火灾、腐蚀、中毒、人员伤害、产生危险废弃物等风险进行评价与论证。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对学校实验室和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审定、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资产与设备管理处。

第五条  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和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实验室和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的制度执行与结果使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安全评估,对不具备安全实施条件的项目,及时发出暂停实施通知。

第六条  教务处负责对涉及重要危险源(见第二条)的本科生教学实验、毕业设计(论文)实验项目等进行安全风险审核。研究生院负责对研究生课程教学、硕士学位论文、研究生创新竞赛等环节中涉及重要危险源(第二条)的实验项目进行安全风险审核。科学技术处负责对涉及重要危险源(见第二条)的科研实验项目进行安全风险审核。创新创业教育中心负责对涉及重要危险源(见第二条)的创新训练计划和创新竞赛实验项目进行安全风险审核。

第七条  各教学单位是本单位实验室和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的主体责任单位,负责确定实验室和实验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专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履行审核备案程序;负责对备案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管,督促相关实验室和实验项目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实验安全。

第八条  实验室负责人是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估的直接责任人,实验项目负责人是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根据学校要求做好安全评价和论证,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第三章 评估内容和程序

第九条  实验室和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实验室或实验项目所涉危险源种类、数量、特性及可能引发的风险。

(二)实验场所条件、设施设备、技术及管理人员的满足与符合情况。

(三)实验方案设计、防护用品配备、安全保障措施的科学性、合理性及可操作性。

(四)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方案、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与措施、应急预案、安全责任制落实等事项的准备情况。

第十条  实验室新建、改建、扩建评估流程

(一)教学单位组织专家进行重要危险源安全风险评估。

(二)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辽宁工业大学实验室建设与改造安全审核表》进行审核。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实验室方可进行新建、改建、扩建。

第十一条  实验项目评估流程

(一)项目负责人向所在教学单位提交《辽宁工业大学实验项目安全风险审核表》,教学单位组织专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二)教学单位向实验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教务处、研究生院、科学技术处)提交《辽宁工业大学实验项目安全风险审核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实验项目方可进行。

(三)教学单位向校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辽宁工业大学实验项目安全风险审核表》备案。

第十二条  未通过安全风险评估的实验室和实验项目,应根据审核意见进行整改与完善,直至评估通过。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

1.辽宁工业大学实验室建设与改造安全审核表

2.辽宁工业大学实验项目安全风险审核表